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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退欧:对收购并购的潜在影响 (M&A)

本更新赘述了英国退欧对收购并购交易的潜在影响。这是GTM准备的一系列帮助企业来确认在英国6月23日全民公投离开欧盟后所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及应对方式的说明。


退欧时间表

 
英国还未离开欧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英国依旧会是欧盟的一个成员国,而且欧盟法将继续在英国适用。
 

在退欧之前,英国需要经历欧盟条约第五十条列明的退出流程,首先向欧盟委员会通知其退出欧盟的决定。在2016年7月13日刚上任的英国首相特丽萨˙梅,已明确声明,尽管英国退欧已不可逆转,但并不需要急于递交第五十条的通知。她和退欧大臣大卫˙戴维斯已表达了退欧通知不应在年末前提交。尽管情况仍然在变动中——欧盟机构及欧盟其他27个成员国已经向英国施压要求尽快启动流程——提交退欧通知的时间也可能被延后,英国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来同欧盟谈判达成一个英国希望的退欧条款和模式。一旦提交退欧通知,将触发一个为期两年且可延长的同欧盟之间的谈判期。有关退欧时间表的详情,请参见GTM之前的法规更新,《英国退欧:时间表》和《英国退欧:一个月来的进展》。

 

目前并不清楚和欧盟之间谈判新安排会是同步进行还是稍后再开展。但是很明确的是英国希望尽快和非欧盟国家开始谈判贸易协议的条款。

 
对收购并购活动的潜在影响

 
尽管英国同欧盟最终关系的形态仍然不清晰,参与到收购并购交易的商业机构应在交易规划、谈判和执行各阶段为英国退欧及任何潜在的英国政策改变做好充分准备。

如下是一些值得考虑的领域:

英国退欧先决条件

很明显英国法律版图在未来会有明显的改变。现在不确定的仅是何时改变及以何种形式改变。因此,商业机构应该考虑在交易文件中是否有必要考虑加入退欧所造成的影响、应对因出现未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改变,以及英国退欧“这个已知的未知”对长期承诺的影响。

 

例如,这类条款包括:

  • 对于已签约的交易,如果预期交割日期在英国退欧发生前,允许交易单方或双方在出现英国退欧被提前到交割前的情况下终止或重新考虑交易——因为退欧可能意味着英国不再是单一市场的一部分,比如英国和欧盟并未就未来双边关系达成任何协议或者英国和欧盟达成的协议并不包含英国继续在单一市场内。失去单一市场会导致某些产品的关税或者跨境雇员转移将变得更为艰难;或
  • 设定前提规定特定交割后的义务仅适用到英国实际从欧盟退出为止或在英国离开欧盟后适用修改后的安排——举例,覆盖整个欧盟的授权协议在英国实际退出前适用于英国,但退欧后不再包含英国。

英国退欧尽职调查

买方和卖方均需要关注交易中收购的某些类型资产的性质和价值有可能在英国退出欧盟后发生变化。此外,买方应该评估退欧对标的运营的影响和标的业务对退欧可能带来的变化是否有应对措施。

举例说明:

  • 核心商业协议(如代理、分销、供应和授权协议)对地理范围的描述将在英国停止成为欧盟成员后发生改变;
  • 英国退欧有可能触发核心商业协议中的实质性不利条款或法规变更条款,允许交易对方终止或变更商业协议;
  • 泛欧知识产权保护将在英国退出欧盟后停止适用;
  • 英国退欧有可能导致对标的业务的新挑战,比如从欧盟进口或者向欧盟出口产品被征收关税,从欧盟向英国派遣员工或者反之更为困难,和需要遵守数据保护法规中的不同标准;和
  • 在欧盟贷款期间超过英国退欧时间时,贷款有可能被取消。

在退欧前交易中买卖协议里的担保和赔偿条款将需要根据英国未来退出欧盟而定制。英国退欧尽职调查可能会涉及到交易估值、交易特定税务考量、企业架构和整体交易架构。

定义性事项

目前任何有关英国法的引用均包含了任何直接适用在英国的欧盟法规。在英国退欧后,这将不再适用。在这个层面上建议明确说明对欧盟法的适用,措辞也需要深思熟虑。

与之类似,任何以当前欧盟地理范围作为合同定义的约定有可能受到英国退欧的影响——具体取决于他们是涉及某一时点还是一段时间内的事项。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在英国退欧前签订的协议中有关适用于欧盟范围的竞业禁止条款。在退欧后,条款可能或可能不适用于英国,取决于合同定义里的欧盟是否明确指向(退欧前)的时点。

收购规则

欧盟法在私有企业收购并购交易里扮演的角色非常有限,因此英国退欧不太可能会对那些交易的法律框架产生直接严重的影响。

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英国并购法典参考并执行了欧盟收购法规。也就是说从欧盟退出不太可能对在英国进行涉及上市企业并购的规定产生重大改变,因为欧盟法规在英国法典实施时已经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英国法典的内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英国继续留在欧洲经济区,英国公司参加到涉及欧洲经济区上市企业的跨境并购和欧洲经济区上市企业参加到涉及英国上市企业的并购中可能会遇到额外的监管阻碍。举例来说,在并购交易中涉及股份对价时,英国公司有可能需要出具单独的欧盟投诉招股说明书,以便满足欧盟监管的需要。与之相反,欧洲经济区企业也需要出具单独的英国投诉招股说明书来满足英国监管的需要。

并购审批

英国退欧将对在英国有业务的交易方来说,对其并购交易审批产生重大的法规框架的影响。目前很多大型并购交易按照一站式原则仅向欧盟委员会单独提交一份通知函。在英国退出欧盟后,很多上述交易将要求在英国并购审批法规下单独进行评估。

尽管英国法律体系规定以自愿为原则(至少在交易被点名审查之前),可预见的是未来这些在布鲁塞尔通知的大部分交易将会变成也需要同步通知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这样将提高了成本、监管压力和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在这个背景下,首相最近的评论也暗示了有意利用英国并购审查机构来为更为一般性的产业政策服务,包含对于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并购交易拥有潜在干涉的能力。这将导致更为广泛的使用公共利益标准而不是现存的欧盟和英国并购审批制度。

限制性契约

欧盟法律目前效力高于英国法,在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一样。结果是买卖协议中限制性契约在英国和欧盟法下评估是一致的。在英国退欧后,英国本国竞争法将适用,这有可能导致两个法律制度最终将分化。

适用法律条款

法律选择条款目前是受到罗马I条例(对合同项下的义务)和罗马II条例(对非合同项下义务)约束。这些规定遵从合同方在适用法律上自治原则,普遍适用,意味着法律适用的明确选择将继续有效,无论是否适用欧盟某个成员国的法律。

在欧盟成员国法院,因此,选择适用英国法的法律适用条款的执行力将不受到英国退欧的影响。在英国,但是,罗马I和II条例将不在退欧后适用,缺乏一个替代性的条约,英国法院将遵循国际私法规定,因为那些规定在罗马I和II条例在英国适用前已适用。这对于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适用可能产生不同影响:

  • 对合同义务,英国法院有可能继续支持合同各方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因为罗马I条例同罗马公约非常类似,而后者在英国1990合同(适用法律)法案和普通法原则中得到实施;
  • 对于非合同义务来说,影响更为不确定,因为相关英国法律(如:1995国际私法(杂项)法案)并不允许合同各方通过协议约定非合同义务适用的法律。

需要对上述问题有足够重视,但是一般来说——除非随着时间流逝英国和欧盟法院操作方式逐步有分歧——英国法院不太可能违背当事各方的明确约定,冒着降低其作为争议解决地吸引力的风险采取行动。

管辖权条款和判决执行

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目前是受布鲁塞尔条例约束,规定了其他欧盟国家法院作出的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一旦英国离开欧盟,这些法规将停止适用于英国,这将为欧盟剩余27个成员国是否会认可英国的管辖权和英国法院判决在那些国家的执行力带来很多不确定性。英国也将不再是卢加诺公约的成员,该公约给冰岛、挪威和瑞士提供了类似的保证。与之相似,英国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和欧盟剩余27个成员国就它们的管辖权和做出判决的执行力消除不确定性。

英国在退出条款中和欧盟可以达成类似布鲁塞尔条约和卢加诺公约的安排,但是目前还没有有关这样讨论的进一步细节。

此外,尽管有关法院选择协议的2005海牙公约适用于英国,因为欧盟是公约的签约国之一,在退出欧盟后,这一适用将不再存在。但是这会给英国自行参加这一公约的权利,尽管参加公约需要时间来完成。在大多数国际民事或商事纠纷,这样的操作应该保证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和判决执行的条款适用于剩余27个欧盟成员国。但在操作中,执行将取决于欧盟各国法院如何处理海牙公约、欧盟和各国管辖权的关系。海牙公约在这方面还没有实施经验可循。

考虑到欧盟全部成员国均为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判决的《纽约公约》成员国,有关在欧盟执行伦敦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和英国执行以欧盟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方面应该不受英国退出欧盟的影响。

结论

英国退出欧盟的全部影响还有待细化,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如何选择其未来和欧盟的关系模式以及退出欧安排的细节。这些选择将严重取决于新首相,但是也取决于和欧盟的具体谈判。直到有更为清晰和确定性的规定,商业机构应该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确定其业务最可能会受到新或修改规定影响的领域——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哪些领域不会受到影响——以便确定如何降低在受影响领域的风险。